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返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规范管理返聘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返聘条件
(一)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岗位,原则上返聘岗位为专技岗;
(二)校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相关素质;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3岁,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最高不超过65岁。
第二条 返聘程序
(一)学校制定返聘计划;
(二)应聘人员自愿报名,学校审批;
(三)双方签订协议;
第三条 聘用期限
原则上每个聘期为1年。
第四条 薪酬待遇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的工资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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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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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待遇(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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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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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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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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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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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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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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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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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含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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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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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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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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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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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聘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按500元/月的标准核算考核奖励,年终一次性发放;
(三)返聘人员除享受上述返聘待遇外,其课时费参照现行校内人员课时费标准执行;
(四)返聘人员寒暑假不发放相应工资;
(五)返聘人员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职职工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
(六)国家待遇部分不再享受,按退休政策执行。
第五条 人员管理
(一)返聘人员实行聘期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岗位;
(二)返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提出辞职的,需提前30日向学校书面申请,待学校审批同意后,从次月起终止聘用关系,停发相关待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当年考核不合格,终止聘用关系,并停发当年全部考核奖励:
1.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有违反国家、学校规章制度或师德师风行为的;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差错、过失及其他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3.返聘人员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含3天),事假超过6天的(含6天);
4.未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辞职的;
5.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30日内,未按要求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的;
6.学校认定的需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附则
(一)学校与返聘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学校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助费(金)等;
(二)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