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返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浏览次数: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返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规范管理返聘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返聘条件

(一)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岗位,原则上返聘岗位为专技岗;

(二)校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相关素质;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3,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最高不超过65岁。

第二条 返聘程序

(一)学校制定返聘计划;

(二)应聘人员自愿报名,学校审批;

(三)双方签订协议;

第三条 聘用期限 

原则上每个聘期为1年。

第四条 薪酬待遇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的工资标准:

序号

职称(职务)

返聘待遇(单位:元/月)

1

正高(正处级)

4500

2

副高(副处级)

4000

3

中级(含技师)

3500

4

其他

2800

(二)返聘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按500/月的标准核算考核奖励,年终一次性发放;

(三)返聘人员除享受上述返聘待遇外,其课时费参照现行校内人员课时费标准执行;

(四)返聘人员寒暑假不发放相应工资;

(五)返聘人员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职职工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

(六)国家待遇部分不再享受,按退休政策执行。

第五条 人员管理

(一)返聘人员实行聘期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岗位;

(二)返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提出辞职的,需提前30日向学校书面申请,待学校审批同意后,从次月起终止聘用关系,停发相关待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当年考核不合格,终止聘用关系,并停发当年全部考核奖励:

1.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有违反国家、学校规章制度或师德师风行为的;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差错、过失及其他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3.返聘人员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含3天),事假超过6天的(含6天);

4.未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辞职的;

5.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30日内,未按要求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的;

6.学校认定的需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附则

(一)学校与返聘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学校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助费(金)等;

(二)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