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聘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岗位聘用考核,建立健岗位管理制度,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发展生态,助推学校双高计划建设。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优化人事管理促进高校教育发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编和合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聘岗位校属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置作岗位。

第四条  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全面实行二级管理坚持按需设岗、竞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第二章  岗位类别

五条  按照工作性质,校聘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党政管理岗位

六条  教学科研岗位指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技术创新服务型。

七条  党政管理岗位指从事党务、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学生管理以及群团管理等事务工作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八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校聘岗位设置通用的岗位等级,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一) 教学科研岗位等级设置

教学科研岗位共设10等级,即一至十级岗位。技术创新服务岗为一至六级岗位。

(二)党政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党政管理岗位共设6等级,一至级岗位。

第九条  级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各校属单位参照下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教职工岗位类型、岗位等级及比例。各等级岗位不得超比例使用,但高等级岗位比例可用低等级岗位。

1教学科研系列岗位等级及比例

岗位类型

岗位等级

岗位比例

教学为/

教学科研岗/

技术创新服务岗

20%

30%

教学为/

教学科研岗

50%

不受比例限制

2:党政管理岗位等级及比例

岗位类型

岗位等级

岗位比例

党政管理岗

各岗位占比由各校属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  各校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用的高层次人才,经学校审批可单独设置特聘岗位工作职责、待遇等相关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单独予以明确。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

第十一 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岗位用工作由各校属单位负责。

 各校属单位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主制定岗位聘用条件和低于学校规定的考核办法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各类岗位名称、数量、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说明等。二级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应通过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由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执行。职能部门岗位设置方案由部门申报,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校属单位岗位设置由学校核准岗位总量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突破。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可学校申请破格聘用。

第十四条  校聘岗位聘用程序:

(一)设置岗位。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校属单位核定岗位职数。

(二)拟定方案。各校属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形成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三)个人申请。应聘者本人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聘用申请书》申报相应岗位,提供近三年工作业绩(科研成果、项目、省部级以上奖励等)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

(四)审核推荐。各校属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集体评议,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意见上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五)聘用评审。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校聘岗位拟聘人选。

(六)拟聘公示。学校对聘用评审的拟聘人选开展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七)正式聘用。学校对拟聘人选研究确定后,正式确定校聘岗位人员名单。各校属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签订《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岗位聘用合同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校岗位聘用工作,审定岗位人员及岗位等级。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全体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聘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校属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制定本部门岗位聘用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员聘任工作。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本单位的党政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组长为单位党政负责人

第十七条 校属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学校监督部门对岗位聘用工作行使监督权。

第六章  聘期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学校对所有人员校聘岗位实行预聘制。各校属单位根据预聘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当年校聘岗位等级。

第十九条 学校与聘人员签定聘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学校及各校属单位应依据聘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聘期内引进或调入的人员按各校属单位相应岗位规定条件进行岗聘,聘期结束时间应与学校其他人员的一致,岗位工作量对年对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聘期内退休教职工,学校终止其岗位聘任,学期内继续承担并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按规定据实计发报酬。

第二十二条 岗位考核依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聘岗位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攻读学位、国内外进修、挂职锻炼等情形的岗位聘用问题依照以下规则办理:

(一)经学校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并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规定的学制期间,第一年参加岗位聘用,不计算工作量,自第二年起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经学校选派到校外挂职、调人员,挂职借调期间考核其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经学校批准岗位职务、职级等发生变化的,自岗位变更次月起,确定新的岗位等级。

第二十五条 人员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中就岗位等级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当年岗位考核结果确定岗位等级。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用中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岗位聘用前处于病休状态,明显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暂缓岗位聘用。

(二)聘期内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中止聘任。中止聘任期间不承担岗位任务,不再发放绩效工资,参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三)聘期内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中止岗位聘用。经关部门审查核实后,如未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恢复聘岗,按相关规定补发待遇;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按上制度和校内绩效工资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聘期内教职工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终止岗位聘用。

(五)临近退休年龄的教职工,聘期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届满时止;符合上级要求延长退休条件的教师,延长期即为聘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代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执行,适用于新一轮聘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