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学成果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办学成果,激励广大教职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配合绩效工资实施,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办学成果奖励是指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工作中履职尽责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办学成果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奖励经费在学校预算专项经费中开支,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
第五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从严控制,有利于促进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综合管理等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六条 办学成果奖励分为人才培养奖励、科学研究奖励和管理服务奖励等三大类:
(一)人才培养奖励是指学校以及上级组织设立的、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奖励。
(二)科学研究奖励是指学校以及上级组织设立的、对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奖励。
(三)管理服务奖励是指上级组织设立的、对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对办学成果奖励的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类别奖励项目的设置或变更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奖励组织,科研与合作发展处负责科学研究奖励组织,党政办负责管理服务及其他奖励组织。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制订相应奖励类别的评选、发放管理办法,经学校审定后,组织开展相应奖励的申报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的额度
第九条 奖励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分类切块、规范奖励、未用收回的原则。学校每年的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的5%,并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奖励三类大项奖励分配总额度。
第四章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牵头二级单位于各中层单位于每年12月5日前完成组织申报。各牵头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严格按照学校审定的奖励项目、评选周期、标准、数量、评选程序等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奖励的评选工作,并严格按照当年每类大项奖励总额和标准分配各具体奖励项目金额,完成《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发放汇总表》(见附件1),审核后经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承担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集体或个人,符合评选条件均可参加奖励评选。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相关职能部门发布评选通知。
2.各单位组织申报推荐。
3.相关牵头部门组织评审。
4.报请学校审核。
5.校园网上公示拟奖励对象名单5个工作日。
6.学校发文公布,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校外奖励按其规定程序由学校各相关部门组织审核确定。
第五章 奖励的发放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各级表彰奖励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发放审批表》(见附件2)交人事处审核,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发放。
其中,集体奖励应由受奖集体负责人在《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发放审批表》中一并提出奖励的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同一评奖期内、同一事由、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最高奖项奖励。
第十五条 办学成果奖励是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绩效工资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违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奖励评审或发放奖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奖励文件、证书等相关材料,在评审结束后,由牵头部门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分别交组织部或人事处存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表彰、奖励的文件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人才培养奖励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科学研究奖励由学校授权科研与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涉及管理服务奖励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发放汇总表
2.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发放审批表
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奖励项目一览表
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奖励项目一览表
5.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奖励项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