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骨干人才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骨干人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院科研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由学院设立,通过学院科(教)研管理预算安排,用于激励支持骨干人才引进和继续培养工作的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学院在职在岗的具有正高级职称、博士等被学院发文认定为骨干人才的教职工。
第三条 学院根据骨干人才引进和继续培养工作需要,分年度确定资金预算总量,资金的分配及使用原则:项目资助、逐年核定、规范透明。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要求
第四条 根据学院上一年度在职在岗骨干人才数量,以资助科(教)研项目研究经费的形式,在项目原有总经费的基础上,配套到所承担的市级及以上科(教)研项目经费手册中,经费资助标准为:
1.正高级职称1.8万元/人/年;
2.博士1.0万元/人/年;
3.属于国家级各类人才,参照正高级职称标准执行(以上级文件为准);
4.属于市级各类人才,参照博士标准执行(以上级文件为准);
5.资助标准采取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
第五条 无在研的市级及以上科(教)研项目的骨干人才,可申请骨干人才专项项目一项,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此类项目按照校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但不纳入科(教)研工作量认定范围。
第六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其间不再给予资金资助,延期一年仍不能结题的项目予以撤销,项目被撤销的骨干人才三年内不能获得该资金资助。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资金由科研与合作发展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及指导使用,使用范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九个方面。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规定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骨干人才参加国内与项目相匹配的业务培训、科研会议等,可以在所承担项目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与所挂靠的项目一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学院科研、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学院科研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学院科研、财务、纪检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科研与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学院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