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社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按照教育部《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要求,进一步拓宽教职工多元化、多渠道的培养途径,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全校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能力,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践对象
全校教职工。
第二条 实践目的
(一)熟悉实践单位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技能要求、单位文化,了解实践单位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要求,学习生产实践中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等。
(二)参加实践操作,了解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掌握一线岗位的操作技术,提升专业实践教学能力。
第三条 实践方式
以下方式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均可采取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开展。
(一)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师到生产、建设、服务一线或上级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校内专业指导教师可以在指导学生实习的同时开展自身的企业及行业社会实践。
(二)其他人员到生产、建设、服务一线或上级单位、兄弟院校进行考察、调研、学习等社会调查。
第四条 时间安排
(一)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师岗位人员(含实习指导教师):可根据自身作息情况自行安排,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二)其他人员:鼓励利用节假日开展社会调查。
第五条 要求
须在完成以下第(一)项要求的前提下,至少完成第(二)至第(八)项中的一项:
(一)完成实践工作日志。
(二)根据实践或调查情况,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报告1份。
(三)收集、整理形成相关专业的教学案例(不少于3个)。
(四)取得相关专业或行业中级及以上证书。
(五)公开发表与社会实践相关的专业或教改论文1篇。
(六)主持或参与实践单位生产设备大修、扩(改)建等技术指导工作,有项目任务书或聘任文件以及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七)承担或主要参与实践单位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产品(工艺)技术分析工作,有项目任务书或聘任文件以及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八)承担实践单位横向课题1项或科技成果转换1项,有正式合同以及在单位完成的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社会实践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社会实践人员应认真填写《社会实践计划表》。要求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时间合理,报各二级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实践期间,社会实践人员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实践单位和实践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
(三)各二级单位应加强社会实践的过程化管理。各二级单位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就近选择社会实践单位(原则上在重庆市内),制订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实践方案,安排参加社会实践人员,做好与社会实践单位的沟通联系;负责社会实践人员的过程管理,定期对社会实践人员进行检查,同时做好记录,确保实践效果和实践任务目标的完成;负责在社会实践结束后,建立本单位教职工社会实践的专项档案;负责将专业课和公共基础课岗位人员(含实习指导教师)的《社会实践计划表》报教师能力发展中心备存。
(四)学院审计处、人事处对各部门教职工社会实践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教师企业实践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考核和待遇
(一)学院为全部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人员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人员在实践结束后,根据本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单位审核,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经审查合格,报销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三)教职工参加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费按照《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渝工业职院发〔2016〕17号)执行,在各部门相关经费中列支。
(四)以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实习的同时开展自身的企业及行业社会实践的教职工,其实习指导费按原规定办理,生活补贴和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人事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