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为全面深入贯彻全国、全庆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7﹞10号)》要求,表彰学院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根据重庆市教委《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原则上应为一线直接从事师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和合同制人员,包括二级学院直接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的党总支负责人、学工办负责人、团总支负责人、兼职辅导员以及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院团委等人员,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近3年连续在岗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和推动工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积极弘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能力突出,具备较强的理论宣讲能力,在学习宣传贯彻过程中实际效果突出,能够有效发挥引领作用。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二)师德师风优良,能够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三)专业能力过硬,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规范,认真履职尽责,做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在专业化职业化成长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四)育人实效突出,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特色、有亮点,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有较大影响力。
第三条 评选数量
在评选范围内按所属单位相关人员总数的10%进行推荐评选。不足1人的单位按一人推荐评选,其余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推荐评选。
第四条 评选组织
(一)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学校党委研究批准。
(二)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评选,确保先进性、典型性。
(三)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进行表彰。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相应推荐表交所在部门,同时提交评选条件所需相关佐证材料。
(二)部门推荐。部门负责对申请者进行条件审核和初选,在本部门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相关材料报党委宣传部。
(三)资格审查。党委宣传部按照评选原则、条件、名额等对部门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复审。
(四)组织评审。由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开展评选工作,选出拟推荐人员。
(五)学院审定。拟推荐人员名单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审定。
(六)名单公示。学院研究决定人员名单向全院公示,公示期3天,无异议后行文生效。
第六条 表彰奖励
(一)学院党委于每年教师节对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获奖个人择优推荐参加重庆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三)通过校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受表彰人员,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8年7月2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