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新闻作者: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3号)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 》(教思政〔20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四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以下简称“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组织部”)、党委学工部(以下简称“学工部”)等相关部门统筹负责辅导员配备与选聘、发展与培养、管理与考核、激励与奖励等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应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为: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工作,高质量完成学校和二级学院布置的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执行以下工作机制:

(一)例会制。学工部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例会,二级学院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研判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布置落实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

(二)班会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召开2次班会,开展安全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心理健康、学风建设、日常事务管理等班级管理工作。每月至少召开1次思想政治教育主题活动,聚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等,并做好记录留存备查。

(三)联系制。辅导员每月召开2次班委会,了解并推进班风学风建设;每学期至少与任课教师沟通1次,掌握学生学业情况;每学期至少与每一名学生家长沟通联系1次,形成家校育人合力。对重点关注学生,应安排不少于2名学生联系人,发现新情况应及时与家长沟通联系。

(四)谈话制。辅导员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深入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身心状态和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每学期与所带学生每人至少谈心谈1,每周至少深入所带班级学生宿舍1次,每学期与每名重点关注学生谈心谈话不少于4,关心学生,答疑解惑

(五)档案制。各班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中重度心理问题、学业困难、特异体质、情感受挫、就业困难、特殊家庭等重点关注学生群体台账。辅导员应及时更新、每周研判,同时做好与学生的谈心谈话和家校联系等内容的工作记录。

(六)值班制。辅导员按照学校值班制度开展值班工作。值班期间应主动联系值班中干,坚守岗位,在校住宿,履行好工作职责。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赶到现场参与处置,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辅导员队伍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负责人、团总支负责人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二级学院可从优秀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带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第九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加强辅导员选配工作,足额配备到位。

第十条 辅导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身心健康。

(二)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教师工作部、组织部、学工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岗前培训、综合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分层分类培训体系,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校级培训,每5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市级培训。辅导员培训经费由教师能力发展中心按一定比例列入学校师资培训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搭建辅导员素质能力发展平台,定期开展辅导员沙龙、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学生工作案例评选等工作,建立立体化培养体系,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实行辅导员“多线晋升、双重身份”。

(一)辅导员可参与学校管理岗位的选拔和晋升。

(二)辅导员可参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实行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具体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辅导员可参与校定岗位等级晋升。辅导员校定岗位等级划分为五级13,专职辅导员符合基本要求开展校定岗位等级初定,并在满足工作业绩条件的情况下,开展校定岗位晋级和级内晋档工作。具体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附件1)。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工部统筹辅导员的岗位分配、调整、培养、培训、评优评先等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辅导员的具体管理、考核和评优评先等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校内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可申请转专职辅导员岗位:

(一)中共党员,本科以上学历,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至1次为优秀。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转入程序由自愿申请,转出部门审批,教师工作部和学工部等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学校研究审定、公示等环节构成。公示无异后,由学工部分配至二级学院。

第十七条 为保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学校在统筹考虑的情况下,严格控制辅导员转出。确需转出辅导员队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一)满足以下学历和职称条件:具有从教专业相关的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从教专业相关的本科学历,四十岁及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6年且近6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三)申请转入教师岗位的人员,经过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为优秀。

(四)通过辅导员系列评定职称的,讲师至少在岗带班3年,副教授至少在岗带班6年,教授至少在岗带班9

辅导员自转出之日起不再保留其辅导员岗位身份和相应待遇。

转出程序为学校发布转岗通知,本人申请,转出部门同意,教师工作部和学工部按通知要求审核,学校研究决定。在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出。

第十八条 博士辅导员转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前的转岗辅导员不受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二)款转出条件限制。

第二十条 辅导员任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出:

(一)辅导员岗位绩效考C2及以上的。

(二)辅导员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情况的。

(三)所带班级发生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舆情的。

(四)未达到第十七条第四款所规定带班年限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任职期间,因特殊原因申请辞职的,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工作部研究,上报学校审定后,办理辞职手续。其职级待遇从解聘之日起取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任职期间因师德师风问题被“一票否决”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专职辅导员岗责一致原则,确保专职辅导员履行主责主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在未经学校研究同意前,校内其他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借调在岗辅导员。

第六章 考核评优与待遇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二级学院考核、学生工作部门考核和学生满意度考核三个部分,考核结果由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汇总,报学工部复核后确定。考核结果与岗位绩效、奖惩和晋级等挂钩。具体《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岗位绩效考核与待遇

(一)辅导员岗位绩效考核范围为学校专职辅导员,根据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岗位绩效考核等级。岗位绩效考核分为ABC三个等级,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考核等级不得缺项。

(二)专职辅导员岗位绩效由岗位津贴、超工作量绩效和岗位考核等级绩效三部分组成,其发放与划拨等由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本校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专兼职辅导员且上一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等级在前50%可参与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评比内容围绕思想政治素质、育人实效和工作业绩开展,具体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定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因访学、进修、学历提升、顶岗、离岗创业、孕期产假等情况未带班者,其间不发放辅导员岗位绩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11起执行,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学工部和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渝工业职院委〔201778号)、《辅导员分级管理办法》(渝工业职院发〔201815 号)、《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渝工业职院委〔2021126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