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压实二级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直接责任,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教党〔2021〕7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教党〔202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直接责任,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尊重教育规律,坚持改革与创新结合,强化日常宣传、教育、激励、考核、监督、约束等工作,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
第四条 二级学院应将师德师风建设体现在具体业务中,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推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相融合。主要责任包括:
(一)健全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和惩处长效机制建设;
(二)贯彻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严格师德考核评价,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涵养;
(三)做好日常提醒和教育,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把握教师思想动态,排查问题隐患,重视教师身心健康,关心和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
(四)发挥教师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广大师生的作用;
(五)健全教师党支部师德把关机制,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首要标准,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做到认真履职,过程管理到位。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主要任务包括:
(一)每学期通过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师德师风建设工作1次,分析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梳理和研判师德师风领域风险隐患,切实加强风险隐患的预防处置工作;
(二)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明确每年开展的具体任务,细化责任分工;
(三)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常态化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师风日常监督,推动良好师德师风的形成,落实师德师风违规情况半年报告制度;
(四)做好师德师风典型人物挖掘,积极选树、全面宣传师德师风典型人物,引导广大教师学习典型、争做典型,激发教师崇德修身的内生动力;
(五)主动上报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按学校相关要求做好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的处理措施;
(六)做好教师师德师风监督考核,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培养全过程,建立并完善教师师德档案。
第六条 学校将二级学院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激励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年度工作情况的重要参考,作为校内巡视巡察的重要观测点。
第七条 落实二级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直接责任,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二级学院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责任学院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