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平台建设工作,围绕学校特色,建立较为完整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研团队的形成和科研成果的产出,为专业群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以科研成果产出为导向,积聚科技资源,支撑和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应用技术推广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创新中心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平台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的独立二级单位;第二类为主管部门正式批复成立(含立项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平台;第三类为校级平台。
第四条 平台建设坚持“聚焦特色、提升质量、适度竞争、联合共享”的原则,平台管理实行“统一管理、考核评估、动态调整”的方针。
第五条 平台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在重大科技任务中“挑大梁”、“当主角”,领衔承担科研任务,凝炼科学问题,开展原始创新、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并向社会提供产品开发、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等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第一类平台实行“学校—平台”二级负责制,其它平台实行“学校—依托部门—平台”三级负责制。
第七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对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平台总体管理制度;
(二)审定平台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学术章程;
(三)指导平台凝炼研究方向;
(四)统筹确定平台年度研究经费支持额度,指导平台开展科研课题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五)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平台年度考核;
(六)遴选并推荐各平台优秀研究成果。
第八条 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平台成立学术委员会、推选平台主任;
(二)指导平台根据研究方向组建团队;
(三)指导平台制定平台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办法;
(四)为平台提供人员、硬件和服务等必要保障。
第九条 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平台设主任1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认定。平台主任是校领导或中干正职的,可聘任1名执行主任,执行主任必须专职坐班,代表平台主任开展平台管理与建设任务。一类平台执行主任可享受学校中层正职干部经济待遇,二类平台执行主任可享受学校中层副职干部经济待遇。
平台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成立平台学术委员会;
(二)牵头制定平台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学术章程;
(三)组织开展年度科研课题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及管理工作,积极争取优质资源;
(五)牵头撰写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配合开展年度考核和科技统计工作。
第十条 执行主任聘任条件及任期。执行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平台考核不合格或平台中止,可以解聘。
第十一条 聘任流程。执行主任候选人由平台主任、依托单位或科研处推荐,由科研处报学校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执行主任由学校发文聘任,人事处根据相关制度核算执行主任经济待遇(可选择职务薪资或职称薪资,就高不就低)。
第十二条 平台应成立由校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平台建设发展规划(计划)、研究方向和任务;
(二)审议平台学术活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三)遴选、推荐申报平台科研课题及优秀研究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
第十三条 平台申报时必须有完整的平台三年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第一类平台按上级或学校要求进行设定,由平台编制建设方案,报学校行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第二类平台由科研处统筹、依托单位为主体按上级平台管理文件并报学校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第三类平台原则上在成立校内科技创新团队的同时成立,也可以由依托部门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七条 平台应按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凝炼1-2个主要研究方向,集中开展科研攻关,积极争取校外高水平科研项目,产出优秀成果。
第十八条 平台经费预算分日常运行和专项建设经费。上级有运行、建设经费的,按上级下达的经费作为预算,上级没有运行、建设经费的,按一类平台不低于20万/年、二类平台不低于10万/年预算,第三类平台原则上从科技创新团队经费中划块。专项建设经费,由平台提出,学校审定,按年度使用,学校支持的经费按年度预算实施,不结转。平台建设其它所需经费由各平台形成建设方案,经科研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第二类平台由上级部门直接认定的,根据申报时的建设方案执行。无建设方案的由平台在认定文件下达时按三年建设期完成建设方案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条 第一、二类平台可由学校以劳务派遣方式招聘1名科研助理,费用从学校人事经费中支出,按人事处相关制度管理。鼓励科研平台通过技术服务创收,招聘劳务派遣人员,费用从创收经费中支出。由平台提出报人事处招聘,平台使用,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平台建设和运行期间,平台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建设目标等需要调整或发生变更的,由平台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部门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学校统一审批报送。
第二十二条 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平台名称,明确成果归属,并结合自身特点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构建“产学研用”的创新体系。
第二十三条 平台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方案,有计划地更新改造科研仪器设备,平台设备应纳入学校科研设备共享管理系统,保障科研仪器设备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平台应每年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平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科研处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组织专家按平台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六条 平台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方可获得下年度经费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原则上应予撤销。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平台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下一轮建设,不合格的报学校研究撤销或更换平台人员后继续建设,考核为不合格的平台依托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所撤销平台等级相同及以上的科研平台。3年内有2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并给予适当奖励,推动其申报建设更高级别的科研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平台研究主线的成果不得纳入平台成果。原则上一个建设周期内,自然科学类平台横向到款人均不低于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平台,四类及以上论文或市级部门主要领导签批的咨政报告或市级以上咨政论文二等奖及以上的成果人均两篇(项)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平台每年须至少组织1次及以上与平台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研讨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对执行或者参与平台管理实施的相关人员的不端与失信行为参照《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建设周期审计制度。在建设周期结束后,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评审、绩效评估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相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承担的国家一级学会专委会主任单位可参考本办法中第一、二类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如二级单位有多个平台,且平台均基于基本相同的人员、设施设备申报后设立的,可由二级学院申请合并为一个平台开展日常运行,并按上级要求完成所有平台建设和运行任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