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以下简称“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良好途径,也是大学生的必修课。按照团中央和团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桥梁,是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引导和帮助广大青年学生与现实相结合的“大思政课”。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周密部署,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各二级学院设立“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总支书记、分管团学工作的院领导、团总支书记组成。
第三条 大学生要积极投身“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自身特长,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以实际行动为地方经济发展、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 活动开展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动员广大师生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完成主题选取、团队组建、策划撰写、项目报送、宣传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三下乡”重点实践团队须有指导教师随队指导,要不断丰富“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机制,聚焦理论普及宣讲、发展成就观察、乡村振兴促进、党史学习教育、民族团结实践、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时代主题广泛开展活动。
第六条 每年各二级学院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学院在校生人数的60%,参与教师不低于学院教师人数的50%。
第七条 各实践团队的活动经费、物资等由所在二级学院支持、管理及监督使用,各二级学院应满足实践团队活动开展的实际需求。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学生按学校出差相关规定实报实销。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八条 “三下乡”社会实践团师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尊重实践地民俗习惯,严禁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第一责任人,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教育,严格要求组织纪律,教育学生互爱互助、团结协作。学生不得擅自行动。
第十一条 “三下乡”社会实践过程中,师生要注意防窃、注意饮食卫生,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不得到险要地带游玩。各二级学院应为实践团师生购买保险。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加强学生教育引导,加强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舆情风险防控,严格新闻报道内容审核监管。
第十三条 实践期间,如发生意外情况,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与有关救援部门联系,通知校团委,第一时间向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应征求学生家长同意,实践期间应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家长能及时知悉学生安全情况。
第四章 考核、宣传与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实践团队”“优秀指导教师”“先进个人”“优秀调研报告”等荣誉奖项,对在“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对未按要求开展“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学院和个人,团委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要大力加强“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做法的宣传。各二级学院应设通讯员,负责撰写新闻、简报,摄影、拍照等工作,宣传好“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积极在市级及以上的纸质媒体、网络媒体、电视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七条 为扩大和深化“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效果,各二级学院应及时认真全面做好总结工作,不断挖掘“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鲜活经验和创新做法,选树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组织好“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校团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