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具体负责管理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是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按期向重庆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重庆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审核后的学生贷款申请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重庆市教委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借款学生与金额
第五条 借款学生为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提交《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获学校认定,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学年发放的管理办法。学校于每年9月受理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九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提交《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申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学生本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生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十条 学校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体审核流程为:二级学院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学生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资助中心”;“资助中心”负责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一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学校在校官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仅限公示学生班级、姓名、性别),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确认无误后,“资助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六章 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各二级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一般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学年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第七章 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后学生全额负担利息。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没有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时,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八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三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完清相关贷款手续,或者在借款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三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九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进行债务确认,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自毕业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凡是已实施生源地贷款省市的学生,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涉及银行部分,可向银行咨询,涉及学校部分,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